党纪学习教育知识题库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 汇编
2024年5月
党纪学习教育知识题库
1.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时间:2024年4月至7月。
2.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3.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4.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5.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
6.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要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力戒形式主义,以良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切实防止“两张皮”。
7.党纪学习教育的方式方法: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以案促学、以训助学。
8.“两准则”“四条例”:两准则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条例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9.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0.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及根本指导思想: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
1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12.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
13.党章规定,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基本要求: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③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④坚持民主集中制;⑤坚持从严管党治党。
14.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15.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16.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8.新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19.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20.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21.党章指出,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22.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23.《党章》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24.党章规定,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25.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中,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6.《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27.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28.党章规定,党员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29.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③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④加强党风建设;⑤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0.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31.要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32.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3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
34.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5.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
36.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7.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38.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39.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40.两个确立: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33.两个结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34.三个务必: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41.三个始终:中国共产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42.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43.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44.四个伟大: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45.四个全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46.四个危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47.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48.“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49.“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50.意识形态工作的四个关乎: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人心向背。
51.五个“必由之路”:全党必须牢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
52.五个重大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
53.增强问题意识的“五个聚焦”: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54.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的“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55.六个必须坚持: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
56.“六个如何始终”: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都是我们这个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
57.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为民造福。
58.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59.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不断增强党的“四种力”: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60.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61.民主集中制中的“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62.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第一个答案: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63.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是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
6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包括:①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③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④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6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包括:①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③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④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66.“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67.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应当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
68.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6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58条。
70.本次是第五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71.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2.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73.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74.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75.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76.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77.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7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7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8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和解散。
8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82.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8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85.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8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7.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8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9.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90.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9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92.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3.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94.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95.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96.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二档给予处分。
97.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98.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99.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10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02.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05.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10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07.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8.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09.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11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11.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11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11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114.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15.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116.在第二编分则中,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
117.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8.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9.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0.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1.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2.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23.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4.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5.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6.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7.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128.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9.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0.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1.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2.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13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136.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3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3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139.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4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7.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9.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0.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1.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2.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3.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54.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5.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6.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7.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8.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9.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60.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61.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62.经商办企业的、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163.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 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4.对“实事求是”原则理解: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16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166.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7.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8.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69.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7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73.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4.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要包括: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175.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6.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7.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79.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8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第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1.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8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5.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8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8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88.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具体行为: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189.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91.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9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①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③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④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19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①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行为;②侵犯党员权利等行为;③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④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19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9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点查处:①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②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③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196.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197.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198.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199.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0.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